一家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的商标却被一家名不见经传的企业所拥有,听起来几近荒唐,而细细深究,却更像是一个玩笑。
离奇诉讼
京城的很多读者这两天都难以避开一条来自正普科技的广告,主角是阿里巴巴和一家名为正普科技的公司,后者大胆声称,“阿里巴巴”这个名字原本属于自己,不管它现在有多么知名多么热门。
有消息称,正普科技此前曾斥资数百万元在国内多家大众媒体以软文或广告形式登声明,以说服外界相信自己拥有“阿里巴巴”商标。但随着众多大众媒体的关注,这个美丽的谎言很快遭遇了尴尬。
阿里巴巴法律部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这一正普科技在媒体上广泛炒作的“阿里巴巴商标诉讼”,实际上早在2005年已经被国家有关法律部门定案,阿里巴巴的商标行为,均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目前正在上市期间,对于个别公司不负责任的言论不予评论。
公开资料显示,2005年11月7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就此案作出批示,对正普科技在除“植物养护”以外的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
而北京高院在(2006)高行终字第337号判决书中也认为:正普公司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域名主要部分或网络名称“阿里巴巴alibaba”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为商标,显然具有恶意,而且也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也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享有的在先权益。正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之规定,其申请的1475806号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来龙去脉
据了解,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阿里巴巴网站成立于1998年12月,并申请了“阿里巴巴”及“alibaba”等一系列中英文域名名称。
早在1999年10月由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公司牵头,联合美国、亚洲、欧洲一流的基金公司,给阿里巴巴投资了5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基金。
正普科技分别于1999年5月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四项第35、38、41及42类以及于2000年3月提出一项第39类,合共五项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申请。而中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士意图利用不公平手法注册已由他人使用并因而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显然,在正普科技提出“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申请时,阿里巴巴网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上诉法院)裁定,除了“植物养护”以外,阿里巴巴的商标权都归阿里巴巴公司所有。
一位国际知名投行分析师表示:“北京这家公司的行为在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是不可能成功的。欧美商业社会对此有一个完整的体系来保障合法企业的正当利益,中国也有自己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信也不会允许让这样的公司通过损害一家知名公司的利益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